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宝安区科技创新载体的规划建设,拓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空间,完善科技创新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若干措施》及宝安区《关于实施载体优先拓展产业发展空间的若干措施》、《关于实施创新优先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宝安区科技创新园(科技孵化器)(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园”)是指经宝安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以培育、孵化和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为宗旨,具备一定物理空间、管理机构、配套设施,能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基础保障服务的创新载体。
第三条 科技创新园的认定实行公开公平、自愿申报、择优认定、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与支持科技创新园发挥自身优势,突出创新特色,强化园区服务,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创新型科技园区(科技孵化器),创建创新要素汇聚、高端产业集聚、转型升级示范的新平台。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五条 申报认定科技创新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宝安区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二)园区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
(三)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自申请认定之日起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且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自申请认定之日起租用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已建成运营的园区,已入驻的创新型企业占园区企业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60%;基本建成正在引进企业入驻的,须承诺在认定后1年内达到上述创新型企业入驻比例要求;
(五)园区由在宝安区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服务机构运营管理,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
(六)园区具有较完善的商务、网络、通讯等基础配套,为入驻企业员工提供生产、办公、生活服务保障设施;
(七)园区配套服务规划明确,能提供一定的场地引进相关科技服务、配套服务等机构。
第六条 科技创新园认定工作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认定两次,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园区均可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条 申报认定科技创新园须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园认定申请书》;
(二)园区管理服务机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园区管理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园区自有物业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
(五)园区规划建设图纸复印件;
(六)园区已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新建成园区无须提供);
(七)园区意向入驻企业经营项目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科技创新园的认定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将本办法第七条明确的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区科技主管部门。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现场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相关补充事项,申请单位在完善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报。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内容进行核查,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通过核查的申报园区进行审定,确定拟认定科技创新园名单。
(四)拟认定科技创新园名单通过区政府在线、区科技创新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正式发文认定。
第三章 园区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科技创新园由园区管理服务机构依法自主运营管理,并接受区科技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十条 入驻科技创新园的创新型孵化企业实行备案制度,园区管理服务机构每月将新引进的孵化企业有关资料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已备案的创新型孵化企业符合国家、省、市、区自主创新政策规定的,可享受有关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园实行动态管理。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认定满一年的科技创新园进行考核。对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园区,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接受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科技创新园资格。
第十二条 已获认定的科技创新园,每年应在其认定月份的下一个月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宝安区科技创新园年度考核表》、入驻企业清单、园区运营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园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入驻的创新型企业占园区企业总数比例达到60%以上;
(二)园区内创新型企业年内自主创新成果(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申请量同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
(三)园区按规划落实投入,推进完善配套服务与设施;
(四)园区管理到位,未发生较大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等事故。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园出现以下变更情形,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一)园区的功能、产权、范围发生变更;
(二)园区的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三)园区管理机构的企事业性质、股权、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
(四)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取消其科技创新园资格:
(一)提供虚假考核材料;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三)不服从市、区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四)园区及其管理机构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备案,或因变更事项不再符合科技创新园认定条件。
因前三项事由被取消资格的园区,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科技创新园认定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型企业是指从事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与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孵化企业是指创新型企业中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入驻科技创新园不超过3年,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员工不超过30人,其产品(服务)尚处于研发、试产试销阶段的初创企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