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104号),现开展2016年度总部经济企业申报和核算工作,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抓紧申报。
一、申报条件
总部经济企业的申报条件,按照《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主要条件是:
(一)新设立总部经济企业。申请时在本市新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承诺新设立的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二)新迁入总部经济企业。申请时由原注册地迁入本市且经营不满一年,上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并承诺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三)已落户总部经济企业。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2015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二、申报时间。
2016年度总部经济企业的申报时间是:
1.新设立和新迁入总部经济企业,常年工作日受理申报;
2.已落户总部经济企业,在2016年5月3日至5月31日期间工作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