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知识产权创造激励:
1.在龙岗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2.具有龙岗区户籍的自然人;
3.在龙岗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二)在获得专利授权之日或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三)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四)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资助标准
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
1.获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授权,激励金额2万元/国/项。
2.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对其额外激励金额1万元/项。
3.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激励5个国家的费用,且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只激励1次。
4.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激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国内发明专利(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1.发明专利激励金额3000元项。
2.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激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