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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深亚通公司(深亚通政策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6-05-03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104号),现开展2016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和核算工作,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一、申报时间

  2016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时间是:201653日至531日期间工作日申报。

、申报企业具体条件和奖励补助标准

(一)贡献奖。列入总部经济企业名单的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三年起可以提出申请贡献奖。奖励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其自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年度以来历史最高值的30%部分,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自认定年度第三年以列入总部经济企业名单申报数据当年为基年。例如,总部经济企业2011-2013年形成地方财力分别为4000万、5000万、6000万,则企业在2014年起可申请2013年度贡献奖,2013年贡献奖额度为(6000-5000)×30%300(万元)。

计算公式:

奖励额=(上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 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年度以来历史最高值)×30%

形成本市地方财力是指申报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在深圳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入地方分成部分。

(二)租用办公用房补贴。列入总部经济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计算公式:

每年补贴额=总部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

(三)购置办公用房补贴。列入总部经济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计算公式:

一次性补贴额=总部自用办公用房购房房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