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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等6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者:深亚通公司(深亚通政策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3-07-22
 深宝办发〔2013〕13号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有关单位:

  《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等6个文件已经区委五届四十四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0日

      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凤凰工程”的意见》,着力打造一支适应宝安“两区一中心”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

  第三条 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制定、发布工作,区人力资源局负责高层次人才的核准认定,各主管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的受理、审核、评审工作。

  第四条 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包括: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凡在宝安区创业就业的,均视为宝安区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国家各部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凡在宝安区创业就业的,经审核后,视为宝安区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宝安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包括: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高层次产业发展人才、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高层次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经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七条 宝安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必须在宝安区创业就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

    (三)在宝安区就业的,必须与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宝安区参加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在宝安区创业的,必须是企业法人代表或股权超过10%的股东。

    (四)男性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其中,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和高层次技能人才年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具体规定。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分为标准认定和评审认定两种方式。标准认定即依据本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相关条款直接认定;评审认定即认定标准未涵盖但具备本办法第九至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同等条件者,可申请评审认定。

    第九条 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包括:

    (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前五位完成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前三位完成人,市级(副省级城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前两位完成人,宝安区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第一位完成人。

    (二)市级(副省级城市)以上创新科研团队的带头人或核心成员。

    (三)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主持市级(副省级城市)以上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拥有3件以上发明专利的前二位完成人,9件以上软件著作权的前二位设计人,或通过PCT申请并获得1件以上国际专利的前二位完成人。

    (四)基础科学、工程科技、生物科技、医药科技、信息科技等专业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科技研发工作的人员,或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从事科技研发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

    (五)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委员。

    (六)其他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第十条  区高层次产业发展人才,包括:

    (一)区认定的先驱型企业、各类百强企业、总部企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二)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三)国家、省、市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四)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五)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文化出口10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市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的带头人。

    (六)在宝安区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法人金融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

    (七)全国百强旅行社、4A级以上景区、5星级以上酒店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八)宝安区长质量奖获得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九)其他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产业发展人才。

    第十一条 区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主要指在宝安区事业单位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50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45周岁以下,取得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取得经认定的国(境)外博士学历学位留学人员,或取得经认定的国(境)内外博士后出站人员。

  (三)40周岁以下,取得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的人员。

  (四)50周岁以下,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特级教师,省级(含副省级城市)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人。

  (五)45周岁以下,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六)45周岁以下,在文化、艺术、体育等特色教育领域,获得中央或国务院部委颁发的国家级一等奖以上或辅导学生、团队获得中央或国务院部委颁发的国家级一等奖以上的指导教练。

  (七)45周岁以下,辅导学生获得中央或国务院部委举办的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的指导教师。

  (八)45周岁以下,在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直属的学校担任5年以上毕业班把关教师,所带学科在当地取得较好成绩,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

  (九)45周岁以下,曾就职于国家级文艺团体,被正式聘用在编剧、导演或主演等岗位5年以上的人员。

  (十)45周岁以下,省级以上的博物馆、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展览馆、纪念馆、古建筑研究所、文物保护中心、文物鉴定站、非物质文化研究院、图书馆、文化馆等机构的正副职,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十一)45周岁以下,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文联一级协会理事以上会员,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十二)50周岁以下,国家、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传承人。

  (十三)45周岁以下,曾在奥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等国际大型体育赛事或全运会、全国锦标赛等国家级体育赛事中,担任组委会成员或单项体育项目竞赛组织者,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十四)45周岁以下,曾在奥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等国际大型体育赛事或全运会、全国锦标赛等国家级体育赛事中担任过主裁判,从事宝安区重点普及发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并具有国家级裁判以上技术等级的人员。

  (十五)45周岁以下,在省级以上的体育场馆担任馆长、副馆长或运营总监5年以上的人员。

    (十六)40周岁以下,宝安区重点普及发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国家运动健将,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十七)45周岁以下,宝安区重点普及发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各年龄段国家队教练、省队主教练,或省运动会、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队、运动员的主教练。

    (十八)宝安区卫生系统现任市级以上重点学科的带头人。

    (十九)宝安区《关于加快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认定的高端人才。

  (二十)本认定办法******前,在宝安区事业单位工作,且在相应年龄内获得相应职称、职务或称号的人员。

    (二十一)其他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

    第十二条 区高层次技能人才,是指48周岁以下,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技术技能型人员:

  (一)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的人员。

  (二)获得深圳市市级技术能手或在深圳市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且取得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四)其他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技能人才。

    第十三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宝安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召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区高层次人才标准进行评估修订,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十四条 区高层次人才的审核认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二)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或评审。申请人所在的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如需评审的,由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再报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报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或评审。

    (三)核准及公示。经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通过的区高层次人才人选,在宝安政府网、区人力资源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发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选,由区人力资源部门确认为宝安区高层次人才,颁发证书,享受配套政策。

    (五)入库并公告。经确认的区高层次人才进入宝安区高层次人才管理库,并在宝安政府网、区人力资源局网站上公告。

  第十五条 不同类别的高层次人才转换,需经过主管部门及区人力资源部门重新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区高层次人才证书有效期5年。期满后需再次申请确认高层次人才资格。如不再确认为区高层次人才的,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收回证书,同时按有关规定取消并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不再受理其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三)任期内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  区高层次人才退休或调离宝安不再享受有关政策。区高层次人才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门报告人才工作业绩和工作变化情况,必要时,可向用人单位核实,以便动态调整和管理,如发现瞒报情况,视情况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区高层次人才在任期内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人才条件复查、业绩贡献检查、创新能力评估等方面。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期中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应取消区高层次人才资格,收回证书;期末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可再次申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解释。

       

 

      宝安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科技创新和产业

      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凤凰工程”的意见》,促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人才来宝安区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人才”,是指根据《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中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特指在宝安区辖区(新安、西乡、福永、沙井、松岗和石岩街道)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四条 对在宝安区连续工作3年以上,被认定为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按市资助额给予等额资助;被认定为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的,学术研修津贴按市资助额的20%给予追加资助。

    第五条 对国家、省、市认定的创新科研团队,在宝安区开展科技项目攻关的,给予上级资助额的50%,最高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宝安区认定的创新科研团队,给予10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博士毕业生到宝安区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经考核合格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生活补助;对来我区工作满3年的博士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安家费资助;在校博士生来宝安区企事业单位实习,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最多6个月的生活补贴。对本土优秀生源毕业生取得国家认可的博士学历学位并回宝安区创业就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宝安区企业聘用博士毕业生,聘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企业3年内最低社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150%的返还补贴。企业每培养一名在我区工作满2年的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拥有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在宝安区创办科技企业或实施成果转化的,经评审后,可给予创业投入或成果转化项目投入的50%、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并给予5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三年、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场租补贴。

    第九条 鼓励高层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人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政府特殊津贴、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或省部级人才等,参加国(境)内、外执业资格认证考试等,认证考试通过后,其报名费和职称评审费经审核后,给予全额报销。

    第十条 根据高层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人才需要,举办高水平讲座或短期培训班,优先组织到境外或国内先进地区参观考察学习。高层次产业发展人才取得MBA、EMBA等学位,给予学费补贴2万元。

    第十一条 制定全区重大经济社会决策,专门召开高层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人才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人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参选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解释。

 

宝安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凤凰工程”的意见》,加强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宝安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主要指在宝安区事业单位工作,根据《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中第七条、第十一条等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卫生事业单位引进特殊高层次人才的住房和生活补贴待遇,按照宝安区《关于加快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相关条款落实。其他事业单位引进特殊高层次人才住房和生活补贴待遇,按“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第四条 在中小学教育领域,支持和鼓励建设“名校长工作室”和“名师工作室”。对省级、市级名校长或名师工作室每年给予5万元的经费资助。名校长工作室每培养1名省级、市级名校长,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的奖励;名师工作室每培养1名省级、市级名师,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在文化艺术领域,鼓励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在宝安区建设“文化名家工作室”。对深圳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在宝安区建设的文化名家工作室,给予20万元的经费资助。“文化名家工作室”作品获得国家、省级奖项,分别给予相应工作室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文化艺术领域的高层次人才举办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人展览、展演等,按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第六条 对教育、卫生、文体等系统的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所在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安排出国考察、留学进修人员时,要优先选派;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人才所承担的课题或项目,选送到国内重点院校、科研单位进修学习。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按每人培训经费的50%给予补助,国内培训经费补助不超过3万元,国(境)外培训经费补助不超过5万元。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参加经批准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其发生的会务差旅费,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给予报销。

  第七条 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在非区行政中心所在街道的基层单位工作,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补助。

  第八条 区属事业单位在编的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暂无空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申请设置特设岗位,或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第九条 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为区属事业单位领导或内设机构领导,所在岗位专业性较强,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岗位,且本单位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的,应允许在两类常设岗位上聘用;暂无空缺的,可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解释。

 

      宝安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凤凰工程”的意见》,加强高层次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技能人才”,是指在宝安区工作,根据《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中第七条、第十二条等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重点引进高层次技能人才。高层次技能人才落户宝安的,可通过宝安区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按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员工继续教育。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免费举办各类旨在培养高层次技能人才的培训班。企业每培养1名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的高级技师,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加快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加快区职业能力培训基地建设,将其打造成深圳西部示范性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条 吸引有实力的单位或个人来宝安区举办以培养高层次技能人才为目标的培训机构。引导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转型升级,增设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的工种,及时升级现有培训项目的办学层次。对在宝安区设立的培训机构,按每设立1个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的高级技师工种,给予10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来宝安区注册全日制学校,培养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的高层次技能人才,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鼓励技能人才提升职业技术等级。对取得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给予每月800元资助。

    第九条 建立高层次技能人才库,加强高层次技能人才的交流与合作。做好技能人才的档案管理、信息更新、跟踪服务。

    第十条 提升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水平。根据产业发展需求,扩大技能鉴定机构覆盖面,提高技能鉴定的等级和层次,提升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解释。

      

      

 

      宝安区加强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凤凰工程”的意见》,稳定充实高层次人才队伍,解决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根据《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配偶就业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保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应会同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个人情况有针对性地通过向企业重点推荐、网上匹配、举办现场招聘会等途径推荐就业。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其就业问题依据市有关规定予以协助解决。

    第六条 区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享受宝安户籍待遇,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参照市就业援助政策的有关规定,负责提供就业援助:

    1.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 

    2.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3.因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4.连续失业半年时间仍未能就业的。

    第八条 对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成效突出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帮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实现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1人给予1000元的奖励。

      第三章  住房安居

  第九条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标准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执行,购房租房在市资助额的基础上追加20%的资助。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宝安区的住房优惠政策,必须在深圳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房改住房补贴及未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期限不超过任期或劳动合同期,最多6年。已婚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安排实物配置。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安排住房。人才层次发生变动的,在房源充裕情况下,在合同期满后按新标准给予调房。

    第十二条 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如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博士学历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可分别申请安排90平方米、70平方米、6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前三年免租,后三年按照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算;暂时未能安排住房的,前三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1600元、1200元的租房补贴,后三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960元、720元的租房补贴。

      第四章  生活补贴

  第十三条 在深圳市未有自有形式住房、5年内未发生过房产交易,在宝安区创业就业的高层次人才,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的生活补贴分别为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生活补贴分三年进行兑付,比例为40%、30%、30%。

  第十四条 引进特殊高层次人才的生活补贴政策,按“一事一议”方式解决,由主管部门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研究办理。

      第五章  子女入学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的非深圳市户籍子女在宝安区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深圳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高中阶段减免学杂费、住宿费和择校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申请就读宝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原则上按照人才本人意愿安排学校;申请就读或转学高中的,区教育部门积极向市教育部门协调落实有关就学问题。其他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宝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就近入学、个人意愿和学位实际情况按有关政策妥善解决。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顾问和健康档案制度,每年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次免费体检,购买不少于50万元健康险。

    第十八条 加大人才服务中心、社会组织和人才专业服务机构建设力度,充实区人才服务中心工作力量,切实提高人才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高层次人才联络员制度,实现对高层次人才政策咨询办理、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服务等全覆盖。

    第十九条 在区人才服务中心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缩短入户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高层次人才人事档案由区人才服务中心保管的,免收保管费及人事代理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解释。

            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层次人才来宝安创业就业,根据《宝安区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凤凰工程”的意见》及配套文件,以及《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区级财政预算原则上每年安排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不少于1亿元,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的各项奖励、资助、补贴以及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组织开展。

    第四条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与区其他专项资金对同一资助对象获得同类奖励、资助、补贴等,不予以重复资助。

    第五条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行支出计划管理。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主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编制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七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批复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三)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编制资金实施细则。

    (四)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博士后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资助、博士毕业生到宝安区设站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生活补助、在校博士生来宝安区企事业单位实习的生活补贴和获得博士学历学位生源毕业生生活资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二)负责晋升为市认定的更高层级高层次专业人才奖励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三)负责市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套资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四)负责博士毕业生社会保险返还和培养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奖励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五)负责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境)内、外执业资格认证考试等费用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六)负责对企业培养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的高级技师给予奖励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七)负责对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来宝安区办全日制学校给予资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八)负责对培训机构设立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的高级技师工种给予资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九)负责对取得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给予资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十)负责对帮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实现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奖励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十一)负责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十二)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九条 区经济促进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符合条件高层次产业发展人才给予生活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二)负责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三)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十条 区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符合条件教育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给予生活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二)负责对省、市级“名校长工作室”和“名师工作室”经费资助,培养省、市级名校长或名师给予奖励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三)负责教育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进修学习经费补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四)负责教育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到街道基层单位工作补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五)负责教育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岗位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六)对引进教育系统特殊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住房和安家待遇,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负责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七)负责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八)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区科技创新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和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给予生活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二)负责对创新科研团队和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给予创新创业资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三)负责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四)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区文体旅游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符合条件文体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给予生活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二)负责“文化名家工作室”建设经费资助及作品奖励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三)负责文体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进修学习经费补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四)负责文体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举办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人展览、展演等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五)负责文体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岗位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六)对引进文体系统特殊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住房和安家待遇,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负责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七)负责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八)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区卫生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符合条件卫生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给予生活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二)负责卫生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外出进修学习经费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三)负责卫生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岗位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四)负责卫生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到街道基层单位工作追加补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五)对引进卫生系统特殊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住房和安家待遇,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负责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六)负责为高层次人才购买健康险。

    (七)负责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八)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区住宅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区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二)负责对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购房租房补贴进行追加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三)负责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四)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区职业能力开发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高层次产业发展人才取得MBA、EMBA等学位学费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二)负责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三)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等资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三章 申请、受理及核准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个人或单位提出资助、奖励或补贴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审核。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加具初审意见、盖章,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申请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和生活补贴的,须审核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家庭在深圳市自有住房和5年内房产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宝安政府网、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复核和拨付。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业务主管部门汇总资助、奖励或补贴经费使用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复核。区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资金绩效评估和评价,依照区财政资金管理绩效检查考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对违反前款规定使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资助计划和奖励补贴,且3年内不受理其各类财政补贴和项目资助申请,并由区财政局、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宝安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