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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
发布者:深亚通公司(深亚通政策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6-01-27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扶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罗湖区总部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罗湖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机构。金融企业总部按照《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金融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经济促进局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下属独立企业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二)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三)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1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参照总部企业执行: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专门专业、网络信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品牌会展、高端旅游等领域的高端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服务业分支机构;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或分支机构;
(三)上一年度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经国家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四)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1000万元以上或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在罗湖区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六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所涉及税收、产值规模等事项,对新迁入企业可参照其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相关数据执行。
 
第三章 扶持内容
第七条 对总部企业的扶持措施包括落户支持、办公用房扶持、管理团队支持、就地纳税扶持等。
第八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罗湖区的总部企业,按照企业自落户起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内对区财政贡献的25%给予一次性支持。
对于新投资罗湖区的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设立全球或中国总部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支持;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设立其他营业性机构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九条 对总部企业其本部于2014年1月1日以后在罗湖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000元的标准予以扶持,分3年支付,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扶持。
对总部企业于2014年1月1日以后在罗湖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按面积给予分段扶持:对原有的面积部分,参照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的5%的标准,按面积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租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增加的面积部分,参照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的15%的标准,按面积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租金扶持,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扶持。
第十条 对上一年度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按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给予每家企业管理团队定额资金支持:贡献3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300万元以上、750万元以下的,给予40万元;75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给予60万元;1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8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
对未能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但上一年度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本条款。
对总部在罗湖的集团公司,其下属多家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单个企业上一年度在罗湖纳税额不足2000万元的,依企业申请,经区政府审定核实后,可予以汇总计算一次,汇总计算后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参照执行本条款。
第十一条 鼓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罗湖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就地纳税。对总部企业在罗湖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就地纳税的,按该职能部门当年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20%予以一次性支持。
第十二条 对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且入驻楼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合计超过1亿元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定额度的扶持:
对多业主楼宇通过转让收购转为单一业主单位的,可给予业主单位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实施只租不售的新开发商务楼宇,引进总部和现代服务业企业达到楼宇可租赁面积80%以上的商务楼宇,可给予业主单位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对单一业主的商务楼宇,年度纳税总额在1亿元以上且增幅实现15%的,给予业主单位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业主较为分散的商务楼宇实现年度纳税总额5亿元以上的,给予为该商务楼宇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1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纳入区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名单,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深圳市和罗湖区有关规定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申请材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包含基本情况介绍),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营业执照、股权隶属关系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按税种);
(五)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第十五条 申请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
(一)由国土部门颁发的房产证;
(二)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
第十六条  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
(一)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二)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
第十七条  申请商务楼宇统一经营扶持的,除提供本细则第十四条(一)、(二)项外,还需要提供:
(一)申请单位对有关楼宇的产权证明文件;
(二)入驻企业的基本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商务楼宇纳税扶持的,除提供本细则第十四条(一)、(二)项外,还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楼宇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按税种)。
第十九条 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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