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
龙华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办事处,新区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华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试行)》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3年10月28日
深圳市龙华新区创业孵化基地
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深圳市龙华新区(以下简称“新区”)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发〔2009〕143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充分利用各类场地,为作为孵化对象的创业者提供低租金、低费率的创业环境,并引入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具有滚动孵化微小型企业功能的创业载体。
第三条 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基本原则,重点扶持生存型和发展型创业主体。
第四条 基地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为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及配套服务设施;
(二)协助相关部门落实扶持创业政策;
(三)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
(四)维护孵化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新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办事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基地的推荐上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地认定
第六条 申请基地认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地运营管理机构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基地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场地必须集中)、且可容纳不少于20户企业的创业空间,创业企业入驻率达到60%以上或20户;场地作为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4年;若基地场地为自有房产的,则应权属清晰;若基地场地为租用房产的,则应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自申请认定基地之日起算应不少于4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基地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并通过了消防验收;
(四)有为基地内的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的机构;
(五)基地内新区户籍创业人员比例不少于30%或12人,且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员中新区户籍人员不少于30%或12人;
(六)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一般孵化周期不超过3年,并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制度。
第七条 申请基地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基地运营管理机构资质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创业服务情况、入孵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四)基地场地使用文件,包括自有房产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五)入驻孵化对象和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六)在职管理和辅导人员名单。
第八条 孵化基地认定程序:
(一)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向基地所在的办事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办事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
(二)办事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材料的审核,审核通过的,上报新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新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办事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报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办事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地考察,并作出审查决定:审查通过的,在新区社会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审查不通过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审查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应自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基地认定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基地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基地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孵化对象的投诉和建议。基地应定期向新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办事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基地的运行情况,并及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条 新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认定满一年的基地进行年审。
第十一条 基地年审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龙华新区创业孵化基地年审申请表》;
(二)入住孵化企业花名册,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基地企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的社保清单(验原件留复印件)。
第十二条 年审工作流程:
(一)基地运营管理机构运行满一年的,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向新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年审申请;
(二)新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对基地年审资料进行确认;
(三)提交资料完整并符合年审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由新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基地认定证书上加盖已年审公章。
第十三条 基地运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基地认定资格,收回证书及牌匾,自取消认定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受理该基地运营管理机构提交的认定申请,并向社会公布:
(一)经年审,基地创业孵化对象不足12家的;
(二)经年审,不符合第六条基地内创业者和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有关规定的;
(三)经年审,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四)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私自以任何名义收取入驻协议以外费用的;
(五)因基地运营管理机构不能按入驻协议提供相关服务,年度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三次以上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年审的;
(七)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对经新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基地,认定满一年且年审合格的,每年补贴5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既适用本办法又适用于市、新区现行的其它同类扶持政策的基地,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