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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坪山新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决策 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者:深亚通公司(深亚通政策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12-31
 各有关单位:

  《坪山新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办法(暂行)》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11日

  第一条 按照市场化原则,为进一步规范坪山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审批流程,依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深圳市国有企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新区管委会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管委会出资成立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属企业编制的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年度决算等重大事项须国资主管部门把关后,报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审批;如需对年度经营计划进行调整,经国资主管部门把关后,报新区管委会审批后调整。

  第四条 区属企业投资项目涉及以下事项的,征求新区国资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新区管委会审批:

  (一)经营范围以外的项目;

  (二)投资额在区属企业净资产20%以上或单笔投资金额超过2.0亿元的项目;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上时投资的项目;

  (四)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或股权交易,且区属企业不绝对控股的项目;

  (五)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 属于区属企业自主决策的,经公司领导班子会研究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决策,并定期向新区领导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条 区属企业的融资项目,涉及以下内容的,征求新区国资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新区管委会审批:

  (一)因承担国家相关政策鼓励发展的或新区重点工作要求的产业、建设等产生的融资需求,需要新区管委会提供支持的项目;

  (二)超过资产负债率70%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 区属企业不得为没有股权关联的企业提供担保。为股权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经新区国资主管部门同意,可按股权比例担保。

  第八条 区属企业的下属企业产权管理事项,经征求新区国资主管部门意见,按以下要求向新区管委会上报:

  (一)区属企业出资的下属企业,其设立由区属企业提出方案,注册资本在6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管委会审批;

  (二)区属企业出资的下属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事项,由区属企业提出方案,涉及金额在6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管委会审批。

  第九条 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经评估资产价值在3000万元(不含)以上的,经新区国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区管委会决策;经评估资产价值在1000万元(不含)以上,3000万元之间的,报新区国资主管部门审批;经评估资产价值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主决策。

  第十条 区属企业股权转让的,报新区国资主管部门审批。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出资人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征求新区国资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新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第九、十条中重大资产、股权转让等事项中涉及国有企业产权管理的内容,按照市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市国有产权管理平台处置。

  第十二条 区属企业薪酬制定发放,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区属企业高管薪酬标准由区属企业对标市场企业拟定,报新区管委会审批,相应考核办法由区国资主管部门制定;

  (二)区属企业其他人员薪酬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区属企业对标市场企业自行制定实施,报新区国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审批事项,参照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新区管委会制定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审批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由新区国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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