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底前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是按新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未按新办法认定的企业和之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享受优惠所得税率,从2008年起企业所得税将逐年递增至25%。 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